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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新竖版地图于史有源于法有据


 时间:2013-07-09 来源:法制网  

       近日,全开竖版《中国地势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地图》正式出版发行。与传统横版地图相比,竖版地图最大的不同在于不再以插图形式来表示南海诸岛,而是将其与大陆按同一比例尺全幅展示。

  该竖版地图一经问世即遭到了越、菲等南海利益国以及美国的激烈攻击,如越南某些官员指责新地图“显示扩张目的,比架设石油钻井平台更具煽动性”;菲律宾批评新地图的出版“显示出中国不合理的扩张主张,明确违反国际法,不被国际社会所承认”;美国也挑拨声称“中国扩大的领土声索没有国际法基础”。

  其实,相关利益国的批评舆论早在意料之中,去年1月我国首次推出竖版地图时,也曾面临相似的局面。上述针对新版地图言论都是无稽之谈。

  竖版地图再度宣示主权

  国家地图是对国家疆域内的地貌或行政区划等信息的图形描绘,具有直观、鲜明展示一国整体风貌的作用,往往被赋予相当的政治和法律意义。地图所具有的直观描绘性,使其在国家宣示领土主权方面起到文字资料难以替代的作用。

  虽然,地图最终的证明能力需要结合其绘制年代、精准度、中立性和前后一致性等因素综合判定,但其所表达的国家领土主张和立场是不容置疑的。因此,在国际法下,一国政府出版的地图往往被认为该国对于领土、疆界主权的自我认可,也间接构成关于自我承认或放弃权利的证据。这就使各国政府对于地图出版均十分慎重,同时,对利益相关国的地图出版也时刻保持高度警惕,以防构成《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简称《公约》)下的默认而对己国不利。

  当前的南海局势非常严峻。近来,一些南海利益国更是不断骚扰中国在南海主权岛屿附近海域的钻井作业、抓捕中国无辜渔民、在南海敏感水域大搞联合军演、强行将南海争端提交国际海洋法庭仲裁,这些行径对我国南海主权均构成了严重的挑衅与侵犯。在此背景下,通过地图出版再度表明我国南海问题立场,宣示主权实乃情势所需。

  南海U形线具历史一贯性

  美、菲等国攻击竖版地图的理由之一是“九段线变成十段线,扩大领土声索”。而实际上,考察我国南海地图U形线形成史便可得知,竖版地图所表达的我国对于南海主权的立场并无变化,其对于南海U形线的标注具有历史一贯性。

  早在民国时期,我国政府便将自古以来先占取得的南海诸岛主权通过地图方式进行宣示。1935年的《中国南海岛屿图》确定中国南海海域最南端的界限为北纬4度,即曾母暗沙;1947的《南海诸岛位置图》则首次明确划定涵括东沙、西沙、中沙和南沙群岛的U形线(11段线),并作为次年二月中国政府首次公开出版发行的《中华民国行政区域图》的附件,对南海主权进行宣示。

  1949年新中国政府成立后,合法继受了民国政府时期的U形南海归属线,并在历次公开出版的地图中加以明确标注。虽然,1953年之后经我国政府批准,U形线中的十一条断续线被去掉两段变为九段线,后在2010年又再变为十段线,但如此变化的历史背景在于:中越双方完成北部湾海域的划界后,具有待定国界线性质的前两段断续线就没有继续存在的必要,理应删去;而所谓十段线所增加的一段为中日之间的海界,与南海争端并无牵涉,新竖版地图中的第十段线正是这条中日海界线。而且,各条断续线在地图上的空间位置虽稍有变化,但U形线所划定的海域范围基本没有变化,在政权更迭以及制作机构、绘制手段均发生变化的客观背景之下,也很难苛求每一条断续线的位置绝对一致,这不能成为否定其历史一贯性的理由。

  况且,建国六十多年以来,中国政府在历次立法、法律文件以及官方声明均表明“中国对南海诸岛及其附近海域拥有无可辩驳的主权”的立场从未改变。作为体现国家领土主权意志载体的地图,无论竖版,还是传统横版,其所宣示的南海主张与主权立场必然是一贯和明确的,无所谓强化与弱化,也没有扩张与缩减。

  历史性权利主张符合国际法

  事实上,竖版地图是对沿袭而来的我国南海历史性权利的再度宣示。这种历史性权利既包括南海诸岛的主权,也包括U形线内海域的历史性权利。美、菲等国对《公约》断章取义,无论从哪一点分析都是站不住脚的。

  就岛屿主权而言,《公约》致力于解决的是海洋划界问题,对于岛屿归属根本没有涉及,又何谈“违反国际法”?而且,我国对于南海岛屿先占取得的主张不仅有自古以来的大量史证作为支撑,也自1947年中国政府划定U形线之时便被明确且不间断地宣示,而其他南海利益国不仅在此后很长一段时间里没有提出任何异议,其中一些国家,如越南还曾以其国内教科书和地图等形式对之进行认同,一些第三国绘制的地图也能证明这一点,足以可见我国对南海诸岛屿主权的主张得到了国际社会的认可。

  而就南海U形线所划海域的历史性权利而言,由于《公约》未作规定,也应以一般国际法规则和原则为准据来判断。一般国际法及相关司法实践历来尊重和承认历史性权利,1910年北大西洋渔业案、1951年英国和挪威渔业案的裁判便是这一原则的典型例证。《公约》在本质和精神上也对此加以继承,纵观《公约》的各个条文,不但找不到否定历史性权利的相关规定,反而从《公约》关于历史性海湾、领海划界、群岛和群岛国、传统捕鱼权以及争端解决等问题的规定中均可得出其对历史性、既得性权利持肯定态度的结论。

  综上,美、菲等国不顾历史事实,试图曲解《公约》对我国自古便已产生,且早于《公约》几十年已明确宣示的南海历史性权利进行否定,不仅无法令人信服,其行为本身也有违国际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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