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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测绘地理信息质量监督管理办法》印发,明确测绘成果质量终身责任制

来源:泰伯网 日期:2020年04月17日
       日前,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印发 《浙江省测绘地理信息质量监督管理办法》 的通知。《办法》围绕管理职责、监督检查、公布和申诉、质量责任等内容,制订了21条。随后,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发布《浙江省测绘地理信息质量监督管理办法》政策解读,对以下六点做特别说明。

       (一)关于名称更改。随着测绘活动向数字化、信息化、智能化方向转变,地理信息的重要性日益凸显,应用越来越广,成为重要的战略性数字资源,地理信息质量监管已成为当前测绘活动管理的重要内容。《浙江省测绘地理信息条例》于2019年3月28日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法规名称从“测绘管理条例”更改为“测绘地理信息条例”。综上,将《办法》名称从“测绘质量监督管理办法”更改为“测绘地理信息质量监督管理办法”。

       (二)关于测绘单位责任。明确了测绘资质单位是测绘地理信息质量的责任主体,应当遵守测绘地理信息法律法规规定,执行测绘地理信息技术标准,并对本单位完成的测绘地理信息成果质量终身负责。同时,鼓励测绘单位推行科学的质量管理方法,采用先进的科学技术装备,提高测绘地理信息质量管理效率。

       (三)关于管理职责。进一步明确省、市、县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质量监管职责。明确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实施质量监督检查工作中,可委托具有检验资质的测绘质量检验机构进行成果质量检验,并取得质量检验报告。

       (四)关于检查实施。明确测绘质量监督检查采用“双随机”方式进行,通过“浙江省行政执法监管平台”执行,并规定每年抽查的综合测绘项目数量不低于抽查项目总数的30%。

       (五)关于结果公布和申诉。增加了书面告知被判定为不合格的受检测绘单位检查结果的规定。

       (六)关于质量责任。明确了质量监督检查不合格测绘单位的处理规定。对测绘质量检验机构和质量检查人员的违规行为作出了相应的追责要求。

       据悉,2020年1月17日至3月3日,该《办法》公开征求了各市、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和社会公众的意见,共收到9条意见,采纳1条,部分采纳1条,未采纳7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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