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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拟立法规定抗震标准 八级地震不死人


 发布时间:2013-05-31来自:北京日报

       昨天(5月30日)提交(北京)市人大常委会审议的《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规定(草案修改稿)》中新增条款:“按照发生地震烈度为八度及其以下地震情况下,不死人、少伤人的目标,推动抗震设防工作”,对本市抗震设防标准提出明确规定。

  地震烈度是指地震引起的地面震动及其影响的强弱程度,我国将地震烈度划分为12级,其中七度以上为破坏性地震。根据本市计划,2013年底前将完成全市医院的抗震排查和加固工程,2014年底前完成抗震能力不足的幼儿园校舍加固改造工程,2015年底前将完成抗震能力较差的城镇平房、楼房加固、改造和拆除工作,确保所有建设工程在2020年底前达到这一抗震要求。

  对于已被鉴定为危险房屋,需要停止使用的,草案最初曾规定,“区、县人民政府可以责成有关部门组织强制搬出”,此次草案修改稿中将“强制”两字删除,变为“组织搬出”。市人大法制委员会表示,考虑到“强制搬出”不属于符合法律规定的行政强制种类,而且由谁依据什么标准来进行判定和执行也很难明确,因此草案修改稿中删除了“强制搬出”的表述。

  针对本市地震应急避难场所数量不多、分布不均的情况,为尽可能增加应急避难场所,此次草案修改稿中规定,市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地震、应急管理等部门,组织编制本市地震应急避难场所规划,该规划经市政府批准后将纳入本市各级城乡规划。区、县政府应当拓展绿地、公园、操场、广场、体育场馆等公共场所地震应急避难功能,并做好周边疏散通道的日常维护。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和标准,认定地震应急避难场所,并将地震应急避难场所的位置向社会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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